047 月

所謂「國家賠償」,顧名思義即指國家的行為侵害了人民的權利,對人民負有一個損害賠償責任稱之。其態樣又可以區分為兩種:
(一)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,故意或過失侵害人民權利或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受損害(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)
(二)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,致人民權利受損害(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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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者例如警察違法執行逮捕,致人民身體受傷;後者則如公用道路的路面不平整或行道樹突出,致用路人發生車禍受傷。本文以國家賠償法之相關規定為中心,簡介請求國家賠償之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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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,我們先看國家賠償法(下簡稱國賠法)的相關規定:
(一)國賠法第10條第1項
「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,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。」
(二)國賠法第10條第2項
「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,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。協議成立時,應作成協議書,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。」
(三)國賠法第11條第1項
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,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,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,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。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,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,就同一原因事實,不得更行起訴。」
(四)國賠法第12條
「損害賠償之訴,除依本法規定外,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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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國賠法第10條第1項規定,請求國家賠償時,「」先以「書面」向「賠償義務機關」提出賠償之請求(一般稱「國家賠償請求書」)。此書面請求是日後向法院提起國賠訴訟的「必要先行程序」,務必留意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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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務上曾發生,當事人略過此先行程序,直接向法院提起國賠訴訟,卻遭法院以先行程序未滿足為理由駁回後,欲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書時,發現已逾兩年請求權時效,致自身權利受損,不可不慎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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緊接著,賠償義務機關收受國賠請求書後,視案情決定是否協同請求權人辦理「現場會勘」或「召開會議」,以釐清事實及賠償責任。在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權利受損之情況(即前述後者案例),如有應負擔賠償責任的「委外修繕廠商」,機關也會請其協同會勘或會議,甚至督促其履行賠償責任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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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勘或會議完畢後,如賠償義務機關自認「應負」賠償責任,則視請求權人請求金額之大小,與請求權人展開賠償金額的協商,並送內部審議。如雙方協議成立,並通過內部審議,則賠償義務機關將作成「協議書」發給請求權人,並給付賠償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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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如果賠償金額「協議不成立」,又或者賠償義務機關「否認」應負賠償責任,賠償義務機關會發給請求權人「協議不成立證明書」或「拒絕賠償之公文」,以駁回請求權人之請求。此時,請求權人即得逕向「地方法院民事庭」,提起國家賠償之民事訴訟,後續並適用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(於提起「行政訴訟」時合併請求國家賠償,則為另一種請求途徑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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綜上所述,申請國家賠償的流程具有「階段性」的特色,在各個階段中都有特別需要注意的眉眉角角。在與行政機關或法院交涉的過程中,更需要相當的耐心,以及統合、斡旋的能力,才能逐步梳理出合理的主張與訴求,以說服行政機關或法院。因此,如果您有請求國家賠償的需求,但卻對與行政機關或法院打交道感到苦惱時,不妨委託本所專業律師,為您在上述各個階段層層把關,爭取您的最佳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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