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47 月

根據政府的統計資料顯示,臺灣在2025年即將邁入「超高齡社會」,即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達到20%稱之。實務上經常遇到類似案例,即幼年時父母離異,多年來未曾謀面、從未盡過教養義務的父/母親,因年邁衰弱、生病致生活無法自理下,被社福機關依法保護安置於社福機構,並由社福機關發函向其應負擔扶養義務之子女追償安置費用,動輒每月數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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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遇到這樣的情形,強求子女承擔父/母親的扶養費用,在法感情上顯然不盡公平正義。因此,法律特別規定,在符合一定要件下,子女可以向法院聲請「減輕」或「免除」扶養義務,我們來看看相關的法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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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
「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,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,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
一、對負扶養義務者、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、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、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
二、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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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
「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,且情節重大者,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。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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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即,於「父/母親曾對子女本人、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故意虐待、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、精神上侵害」或「父/母親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」之情形下,可以聲請「減輕」扶養義務。如法院准許,主文通常諭知「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,減輕至O分之O」或「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,減輕為每月新臺幣0,000元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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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如果滿足上開情事且「情節重大」之情形下,可以聲請「免除」扶養義務。如法院准許,主文通常諭知「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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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,實務上律師最常被發問、也最棘手的問題是,「法院裁定免除我的扶養義務了,社會局向我追償之前的安置費用,我是否可以不予理會?」這個問題,在傳統法院實務上採取相對保守的看法,認為子女仍須負擔裁定確定「」的安置費用。因為傳統見解認為,扶養義務的免除,是自裁定確定後才「向後生效」,因此,只有在裁定確定後所發生之安置費用,子女才可以免除,裁定確定前之安置費用,子女仍須全額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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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這樣的見解是否公平、恰當,著實有待商榷。假設社福機關安置了好幾個月後才發函追償安置費用、又假設子女向法院具狀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後,因法院需安排雙方調解、排定庭期審理,來來回回下,待法院下裁定免除子女之扶養義務時,往往已經過半年甚至一年之譜。這些等待期間的安置費用都是不斷累積,要求子女承擔這些期間衍生費用的不利益,是否有強人所難之嫌?是否有悖離民法第1118條之1之立法意旨?確實惹人非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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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幸,近期法院實務上也注意到這個癥結點,於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號」之研議結果,對於扶養義務免除之時點,已傾向「溯及自受扶養權利人需受扶養日起」即可完全免除,並且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明,於裁定主文宣示自何時起免除扶養義務,俾符民法第1118條之1之立法原意與公平正義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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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這個新近見解,子女對於父/母親扶養義務之免除,可以溯及自父/母親被保護安置日起,即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,不用負擔分毫安置費用,亦不受法院審理時程的影響,顯然公平允當許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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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然此見解尚未形成通例,然而新近裁定已開始漸有採納,並於主文諭知「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,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起應予免除」。未來面臨同樣困境的子女,能委託本所專業律師為您提出上述最全面、新穎的法律意見, 向法院爭取裁定「溯及的免除扶養義務」,同時也期許這樣更貼近人民法感情的見解,在日後可以成為通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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