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86 月

台灣的遺產繼承制度即將迎來符合時代趨勢的重大轉變。

法務部於6月2日正式預告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此次修法聚焦於「尊重遺囑自由」、「促進實質公平」與「保障弱勢手足」三大核心。

本次修法擬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規定,取而代之的是更重視實質陪伴與照顧的「特別貢獻」制度。

這項修法打破了過往純粹以血緣為主的束縛,使被繼承人得透過遺囑,更自主地將財產留給生前實際陪伴、照顧自己之人。

草案共計5條,其修正重點如下:

一、刪除「兄弟姊妹特留分」規定(修正條文第1223條)
現行民法第1223條規定,兄弟姊妹屬於特留分權利人,即使被繼承人於遺囑中未分配遺產給兄弟姊妹,其仍得依法主張最低比例之遺產。
然而,隨著家庭型態與社會結構改變,實務上常見手足多年未往來、缺乏實質扶養與情感連結,卻仍得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主張特留分,引發不少爭議。
為符合現代社會多元的家庭生活形態並充分尊重遺囑自由,未來修法通過後,被繼承人將可更完整依照自身意願分配財產,
將遺產留給真正陪伴、照顧自己的人,不再受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之限制。

二、增訂繼承人「特別貢獻」制度(修正條文第1173條之1)
為了給予生前付出心力的繼承人合理評價,草案明定,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:
(一)提供事業勞務
(二)給予財產支持
(三)進行療養看護
(四)以其他方法對財產之維持或增加並且其付出已達「特別貢獻」者,該特別貢獻之價額,於遺產分割時,應加入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。
此制度目的,在於實質反映繼承人對家庭照顧與財產維持所付出的努力,避免過去「照顧者與未照顧者平均繼承」之失衡情形。

三、修正遺產酌給制度,兼顧保障弱勢手足之保障(修正條文第1149條)
為避免全面刪除手足特留分而造成個案不公,草案同步修正了遺產酌給規定,將保障弱勢手足納入救濟機制。
本次修正草案特別於修正條文第5項明定,受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繼承人,若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生活陷於困難,
且依遺囑未自遺產有所得或所得顯不相當者,得請求酌給遺產。
草案也一併明定法院裁判時的衡酌因素、程序及時效。

換言之,未來法律將不再以單純血緣作為當然取得遺產之依據,而是將手足的保障改由「實際扶養關係與生活依賴程度」來做更實質的審查與照顧。

四、增訂歸扣與特別貢獻期限、縮短限制分割年限(修正條文第1173 條之2、第1165條)
為避免繼承紛爭長期懸而未決,草案亦同步修正:
(一) 歸扣與特別貢獻制度之適用期限
(二) 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期間由現行制度調整為最長5年
藉此促進遺產儘速分割,以利經濟發展及財產運用,並降低對司法實務之衝擊。


此次修法方向,反映我國繼承法制逐步從傳統「血緣本位」轉向「實質公平」與「尊重個人意願」。

隨著台灣社會生活型態之改變,真正照顧、陪伴自己的人,往往不一定是血緣至親。

法務部此次推動修法,提升遺囑自由,切合現代社會的實際需求,讓每個人未來都能真正依照自身意志做決定,將身後財產留給自己所愛之人。

除此之外,也希望透過「特別貢獻制度」與「遺產酌給制度」,兼顧家庭照顧者權益與弱勢保障。使我國繼承制度更符合現代社會需求,並朝向更完善之法制發展。

惟本次修正目前仍屬預告草案階段,後續尚須經行政院及立法院審議通過後,始正式施行,未來實際修法內容仍可能有所調整。

台北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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